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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章程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13 07:47:06 阅读:23252次 来源:收藏艺术报网 双击自动滚屏
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章程
 
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是从事周易研究的专家、学者、学术精英以及从事易学应用的专业人员和广大易学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一个学术研究与应用的组织。它是非营利性的漳州市的社会团体。漳州易学应用学会是经漳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合法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传统文化研究和交流,为繁荣传统文化研究,推进文化自信,建设和谐平安漳州服务。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祖国各地的华夏子孙,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周易文化这一传统文化的精髓,建设文化强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一切分裂祖国领土完整的言行,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易学政策、法规,配合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单位,为中华易学的发展酿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热爱易学科学和从事易学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共同将中华易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不断提高易学的科学实用价值。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顶路1号漳州立人学校 “教师公寓”1#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研究和挖掘易经原典的真谛,探索传统文化内涵,揭示易学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二)举办易学讲座,举办学术交流,开展易学培训,举办漳州市国学和周易等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三)保护经典建筑、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为城乡建设规划,健康人居设计提供服务
(四)组织爱心捐赠活动,为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募集基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易学文化领域内有一定的造旨;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届累计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七)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 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917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917
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章程
 
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财务制度
    为加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财务活动在会长领导下,由财务组归口管理。财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财务组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按照会章程,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在理事会的同意下,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第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会计主管密码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主管银行卡,全部资金必须入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三)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会计资料,不经理事会同意,财务资料不得随意外借、外传,严格做好财务保密工作。
   (四)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财务人员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条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一)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会所有经费支出实行财务审批制度,由财务组审批。具体报销程序为:
    1日常合法开支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验证。
    2报销手续及审批权限。15000元以内由常务副会长签字盖章审批。25000元以上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指定2个副会长共同签字盖章审批。3因公出差费用按市财政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为规范会计报销单据填制,对几种单据的填制规定如下:
1费用报销审批单除差旅费的各项费用报销,必须填制费用报销审批单,并将会计原始单据粘贴在后面。
2差旅费报销单
    本单据用於出差外地(含各郊县)发生的各项费用。
3借款单
    借领现金、支票,填制本单据。
第五条  日常报销及管理规定
1报销票据上必须注明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清楚所经办的事情并对此负责。
2财务支付款项,对方单位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并办理有关付款手续,没有票据不予付款;如特殊情况必须先付款后索票,须由经办人员打借条,并负责将发票收回。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只能开一个基本户,严格控制开设一般帐户,开设帐户必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4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法,票面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票据上明确标明不能报销的单据严禁入帐。
第五章  财产清查管理
1按照财经制度规定,每半年或一年应服从鉴事会财产鉴查,以保持资产完整,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协会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立卷
1财务部平时形成的各类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认真按照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填写每类会计凭证,月末应按会计档案归档的规章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2会计档案的归档立卷由财务部负责,按顺序编号,统一归档。
3会计档案由财务部编造清册。
二、保管
1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求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
2每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详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根据协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归档的会计资料除打印的帐册、报表、凭证外,还必须用软盘(或光盘)将全年数据归档保管。
三、调 阅
1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非会计人员借阅要经财务组同意。
四、销 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组向理事会提出销毁意见,经会长批准后,由财务组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后销毁。
2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财务人员、协会档案员、财务组有关人员共同监销。
3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汇报会长。
第六条  附 则
1本制度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财务组。
3公事差旅费按实际情况处理报销。
4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                                        
                                            第三届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筹备会
                                      
    
1    游惠松
2副会长  林顺发
3    游嘉镇
4    李幼华、余永和、吴天炳
5、出    游珍玉
6    罗小滨
7对公账号:13675101040027005
8 名:漳州市易学应用学会
9 号:13675101040027005
10开户行:农行漳州芗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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